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
(郑体院〔2019〕7号)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学士学位授予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暂行实施办法》,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符合下列要求的本科毕业生可授予学士学位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遵守《髙等学校学生行为准则》,遵守郑州大学体育学院相关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德、智、体、美全面发展;
(二)已达到郑州大学体育学院人才培养方案的各项要求,经审核准予毕业,且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它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确已掌握本学科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础技能,并具有从事科学研究工作或担负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第二条 本科毕业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授予学士学位
(一)有违反第一条第一款的言行并造成严重后果,经教育仍拒不改正者;
(二)因违反校纪或考试作弊受记过及以上处分者;
(三)曾不及格的课程达到4门及以上(不含任选课)且学习成绩平均绩点低于2.0者;
(四)作结业处理者。
第三条 评定学士学位的程序
(一)系教授委员会对各系的本科毕业生从学业成绩、鉴定材料等方面进行认真审查,提出是否授予学位的初步意见,经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审定后报郑州大学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通过者,授予学士学位;
(二)授予学士学位者,由郑州大学颁发学士学位证书。
第四条 本科毕业生辅修学位的学士学位授予,结合实际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条 本规定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原《郑州大学体育学院授予学士学位规定》文件同时废止。
第六条 本规定解释权归学校毕业资格审核工作领导小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