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考勤规定
(一)教师不实行坐班制度,但必须按时、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和科研任务;请假必须履行请假、销假手续。
(二)教师除保证课堂教学外,还应做到政治学习到、辅导到、教研活动到、召开各种会议和义务劳动到。无故不到者均按旷工处理。
(三)教师请假三天以内,由所在系签署意见,教务处有权批准请假;三天以上,要报主管院长批准,违者按旷工处理。
(四)教师应按排定的课程表上课,教师无权自行调课,如有特殊原因,须经教务处批准后方可调课。
(五)任课教师请假,一般必须提前三天到教务处办理请假手续,以便调课。否则,教务处将不予批准。
(六)教师在政治学习、业务学习的时间内请假,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一般不准临时代请或电话请假。凡上述时间无故不到者,按旷工一天登记。
(七)任课教师不得迟到、早退。教师如上课迟到、早退15分钟,按旷工一天登记。
二、教师外出规定
(一)教师外出者,必须有通知依据及教研室鉴署意见,教务处视情况决定准否(三天以内),三天以上由主管院长批准。
(二)教师参加外地的论文报告会、学术研讨会,原则上应有自己的中选论文和组委会邀请函。
(三)凡抽调本院教师担任各级各项裁判工作,须持主办单位的抽调函,教务处在保证教学的前提下视情况作出妥当安排。
(四)在教务处计划安排以外,教师临时性外出进修学习的,要由本人提出申请,在不影响教学的情况下,由教研室鉴署意见,经教务处和主管教学的院长批准后方可安排。
(五)教师外出,应在规定期间内返校;特殊情况应及时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六)教师不经同意擅自外出,一切后果由本人负责,影响教学或违反院纪者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教学检查制度
(一)由院领导、教务处长及各系主任组成教学检查小组,负责检查学院的教学工作。
(二)教学检查小组通过集体或分散,定期或不定期听课、看课,以及抽查教案等多种形式,及时发现并纠正教学中存在的问题。
(三)每学期要认真检查任课教师的有关教学文件和教案,期中要经常性地听课、看课,期末要召集学生座谈评教。
(四)各教研室每学期至少组织一次本教研室的观摩课,以便相互交流,促进教学质量的提高。
(五)凡检查中发现违反教学纪律,不执行课堂常规并造成教学事故者,要视其情节及时地给予批评教育和相应的纪律处分。
四、课堂礼节规定
(一) 技术课
1.听到上课铃声后,班长应立即整理队伍,检查人数等候上课。
2.任课教师到后,班长应立即喊口令让同学们立正,然后跑步到教师面前立定,报告出勤情况后归队。然后师生互相问好,教师点名时,学生立正并答“到”。
3.学生因故迟到,须先向教师立正报告(简述原因),经允许后方可归队上课。
4.教师提问时,学生站好后回答教师提出的问题。学生提问应先举手,经教师允许后,方可提出。
5.下课时,由教师宣布下课,全体同学自动立正,并互相问好再见或学生击掌,然后解散。
(二)理论课
1.上课铃响后,教师进入课堂,班长喊“起立”的口令,全体同学立即立正,待教师答礼后,全体同学方可端正就坐。
2.教师讲课时,学生不得中途插问,如有问题须先行举手,经允许后再起立提问;教师提问时,学生起立回答完,教师让坐下时方可坐下。
3.因故迟到者,应先向教师立正报告,经教师同意后才能入坐。
4.讲课完毕,教师宣布下课时,班长立即发出“起立”的口令,全体同学立即立正起立,待教师答礼后,学生方能自动离坐。
五、教学文件管理办法的规定
(一)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学进度等文件,必须在开学前规定时间内完成,以保证教师有一定的备课时间。
教学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两个月内完成。
教学大纲、训练大纲、教学进度和阶段训练计划应在新生入学前一个月内完成。教案应在上课前一周内完成。
(二)制定的各种教学文件都要体现我院培养目标的要求,要做到措施具体并能落实。
1.各科大纲的基本内容与要求:
①本课程的目的、任务;
②理论课题目、内容提要,教材的重点、难点、时数和具体安排(基本教学方法);
③技术课内容提要、时数和具体安排;
④培养实际能力内容,具体安排与措施;
⑤考核内容、考核标准、考核要求、考核方法与具体安排;
⑥对教师的要求。
2.对理论课讲稿的基本要求:
①讲稿内容、题目、章节必须清楚明确;
②讲稿要突出重点、难点,观点明确,论理充分,逻辑性强,并不断充实新内容;
③讲稿要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重视培养能力两项基本原则。
3.对技术课教案的基本要求:
①根据教学进度,结合学生实际情况,正确提出该课的培养任务与要求。任务要明确具体,重点突出;
②围绕培养任务所采取的教法步骤、手段及练习数量的安排要符合学生的实际情况;
③结合课的内容,要有培养学生教学技能的具体措施;
④要有安全措施。
(三)教学计划由教务处起草,上报院领导审查批准后执行;各科教学大纲,由教研室负责起草,报教务处备案;教学进度由教学小组(或任课教师)起草,教研室负责审批。上述文件必须经逐级审批后方可执行。
(四)在教学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教学文件的规定和要求。如在执行中发现问题,确实需要变动时,必须由起草文件的单位报告,经审批后方可改变,末经批准,不得自行改变。
(五)各教学单位要建立教学文件档案制度,设专人保管存档。
(六)各级领导要加强对教学文件执行情况的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