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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停课、调课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06-12-26     访问次数:

为了维持正常稳定的教学秩序,保证教学质量,结合我院具体情况,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学校以教学为主,各单位一般不得停课、调课,特殊情况需经教务处同意并上报院领导批准。
二、因全院性活动、外事活动等必须停课、调课时,需报院领导批准,由教务处通知有关单位及有关教师。
三、各系、各教研室、各部门因比赛、大型活动等原因需要临时部分停课、调课,须经教务处同意后,由组织活动的单位通知有关系、教研室、任课教师和学生。
四、教师授课应依照课程教学大纲的要求,按课程表进行各个教学环节的活动。教师不得随意自行调课、停课、加课,不得改变教学计划规定的各教学环节的时数和方法。
五、任课教师因公、私等原因需调课、停课时,教研室应安排其他教师代课,如确实无人代课,则由任课教师提出调课或补课计划,经教研室主任、系主任同意后由教研室主任与学生所在系协商安排好调课或补课时间,报教务处备案,并由任课教师负责通知学生。
六、违反上述规定者,视情节给予批评教育或全院通报,并认定相应教学事故等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