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的一切设施都是国家财物,工作人员、带教教师应坚持教书育人,教育学生爱护实验室的一切设施,珍惜每一件实验物品,对一切损坏实验设施,浪费实验物品的人和事都应认真对待,严肃处理。为保护国家财物,维护正常教学秩序,对实验室的仪器、设备由于使用人或管理人玩忽职守保管不力,以致发生被窃、损坏、遗失等事故,当事人应严格认真地查清责任,酌情处理;对因使用不当而造成实验室设施、仪器器具损坏和丢失的,进行赔偿。
一、赔偿事例
(一)不遵守制度,违反操作规程,以致造成事故者;
(二)非工作需要或未经单位领导许可擅自使用,以致损坏者;
(三)任意拆卸,以致造成损失者;
(四)保管不善,玩忽职守以致发生灾害、破损等损失者。
二、赔偿办法
(一)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下,按原价5%至10%赔偿;
(二)损坏仪器设备价值在1000元以上或重大事故者,视情节轻重,给予适当的行政处分,并按原价的10%赔偿;
(三)损坏仪器设备如能修复,其修理费不超过原价的10%,则可赔偿修理费;
(四)因不负责任而丢失或损坏仪器设备者,按原价赔偿。
三、赔偿执行
(一)实验室管理人员为赔偿执行人,赔偿情况应详细记录物品的名称、原价格、数量、赔偿金额、赔偿人和时间。
(二)实验物品保管人在登记实验用品时应检查和记录赔偿情况,并回收赔偿款。
(三)赔偿款作为实验室发展基金入账。
(四)对故意损坏实验室仪器和实验设施者,除加重赔偿外,实验室责令其停课检查并报上级部门处理。
(五)对拒不赔偿者,实验室报请教务处及学院作出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