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教师上课使用电器由教师本人指定固定的学生干部代借。以学生证抵押,用完后及时归还,不得转借。
二、教师及工作人员经教务处同意所购置录像带、光碟等,应在电教室办理入库手续,然后才可登记借用。
三、教师使用影碟机、录像机、电视机三位一体组合电器时,应提前预定。在电教室指导下操作。该电器组合只在电教室所在楼层内使用,不得拆借与搬迁。
四、摄像机、数码照相机、数码摄像机等贵重物品,需经教务处主要领导批准同意后,电教室方可办理借用手续。
五、电器借出后,由借领人负责。如有损坏、丢失应按照《实验室仪器设备赔偿管理制度 》有关规定赔偿。教师及管理人员应监督使用者对电器的借用、归还情况,爱护使用电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