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多媒体教室管理条例
2006-12-26 00:00   审核人:
一、多媒体教室的使用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电教室接到教务处正式通知后,方可安排任课教师在多媒体授课。
二、任课教师使用多媒体电器时,需经电教室人员指导后方可使用。
三、电教室负责多媒体电器设备的维修保养和管理工作。
四、任课教师必须及时向电教室反映设备的使用情况。电教室所有的设备及设施的安全和维护,任课教师为责权人,有责任督促学生自觉维护设备的安全,保持教室卫生。下课时,关闭所有电器,负责锁门。
五、除管理员及教师外,其他人员不得使用多媒体的设备及设施,否则,造成设备及设施的毁坏应按价赔偿。
六、每次使用完毕后,管理人员要及时对设备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上报并处理。
七、对于各种类型的教学活动、学术交流、领导检查、工作总结等,均由教务处统一安排,电教室具体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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